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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,《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将试行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质量事故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、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政策规定、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不良信用信息都将被减分。